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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住建系统贯彻落实《湖北省安全生产

时间:2015-01-04 15:05 来源:未知 作者:gszjhj 点击:
关于在全省住建系统贯彻落实《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http://www.hbza.gov.cn2014-12-31 0:00:00 鄂建文[2014]7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在全省住建系统贯彻落实《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http://www.hbza.gov.cn  2014-12-31 0:00:00
 

鄂建文[2014]7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鄂发﹝2014﹞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推动各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结合本省行业管理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重要性。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清新形势下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重大意义,迅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宣传贯彻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暂行办法》,构建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增强目标考核、安全生产述职等制度执行力,促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运行机制
    (一)努力构筑安全生产齐抓共管机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2、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范围。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定期召开安全专题工作会议,安排部署重点工作,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明确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4)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严格考核奖惩,确保生产安全管理指标不突破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推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行政执法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6)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建设,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特别要改善基层监管装备和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法制、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强化应急演练,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治理公共安全隐患;
    (8)强化社会监督和举报的处置,对举报的查实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单位和责任主体,切实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和形势分析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至少每年召开的两次全体安委会成员会议,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分析,定期发布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2、安全生产学习调研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部署、典型事故案例等;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专题调研,解决1-2个突出问题。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带头参加学习调研。
    3、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要时段应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每年应带队组织开展2次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督查活动,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检查、督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治理、重大隐患治理,执行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等工作情况。应认真履行层级监管责任,监督检查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制定各项监管措施情况,坚持开展重大隐患整改的挂牌督办和领导包保责任制。
    4、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安全生产述职报告应包含一年来所做的主要工作及成效、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等内容,做到结合实际、重点突出、实事求是。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述职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5、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制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领导要对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要与发生事故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责任主体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并将约谈告诫记录向社会公示。 
    三、加强考核结果运用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鄂政发【2014】29号)的要求,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增加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基础管理、安全投入等基层基础和日常监管工作的考核比重。
    (二)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鄂政发〔2014〕29号),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三)做好安全生产责任调查工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参与当地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调查工作,并按照政府相关要求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的责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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