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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通

时间:2014-03-28 18:26 来源:未知 作者:gszjhj 点击: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监管,确保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监管,确保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就加强全省检测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必须具有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严格在资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在3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检测机构应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加强日常检测活动的动态自查内审,发现不符合工程质量检测条件以及检测资质管理规定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内审整改记录。
    二、对我省企业实验室不再实行检测资质管理,但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管桩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实验室为中心的质量保证体系,计量设备、实验仪器定期检定并满足实验需要,严格实验流程管理,质量控制记录齐全,各类资料必须保证其真实、齐全,并具有可追溯性。严禁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人员代替施工单位制作、养护、留置和送检用于交货检测的试件。
    三、加强对建设工程检测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企业实验室负责人及检测员须参加由企业委托的有关机构组织的检测技术培训,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取得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见证员、施工单位取样员须参加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机构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见证员证》、《取样员证》后,方可从事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工作。
    四、建设单位必须向监督管理部门、检测机构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并对其原始资料负责。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督促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按相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工作,并及时了解检测结果。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干涉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不得要求检测机构降低检测标准,如果对检测报告有疑议时,可提请监督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要求检测机构做出合理解释。
    五、 施工单位应严格建立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进场检验制度,加强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报验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做好见证取样、送检台帐工作,并严格实行见证取样及见证送检制度;取样员、见证员对见证取样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施工单位须根据检测机构的需要向检测机构提供施工记录等原始资料或其复印件,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六、监理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对建设单位负责,严格履行合同要求,按规范及设计要求,履行见证、旁站、平行检验等职责。监理见证人员需持证上岗,并经监理单位授权,建设单位确认,方能承担所授权项目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见证员有责任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取样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机构完成核样交接,对送检试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七、全面推行检测信息上传制度。在我省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和企业实验室(包括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管桩等)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检测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统一推广使用检测管理软件,实现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化,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可靠性。检测机构和企业实验室应当建立单独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台帐。凡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不能通过检测管理软件传输的,应在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该工程的建设、监理单位以及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建立完善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内容、程序、检测数据联网及更改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统计和报告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情况。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定期组织对检测机构和企业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三大关口流程管理、检测实验数据及时上传、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检测仪器配备、校准、维护情况等;加大对施工现场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过程的监督抽查的力度和频度,强化对砂、石、水泥、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原材料的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确保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保证全省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行政,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坚决消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政垄断,建立符合市场要求的自律性运行机制,结合事业单位机构体制改革工作同步进行,积极稳妥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剥离工作,做到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账、办公场所分开(简称“五分开”),使检测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3月12日

(责任编辑:gszj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