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督方式改革的通知
鄂建文〔2016〕7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优化投资环境,降低非国有投资项目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有效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现就推进我省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管方式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改革
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各地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市〔2014〕92号文件要求,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选择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承包单位应满足工程对资质的相应要求。
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的施工单位,除满足资质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建造师资格满足工程要求;
(三)项目负责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五)项目部主要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满足施工要求;
(六)外省施工企业已在省住建部门办理相关信息登记手续。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把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或进场交易作为办理合同备案、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或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前置条件。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采用招标发包,并进场交易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备案方式
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业主)单位采用直接发包的,应将发包结果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合同价款必须符合现行计价依据和规范。
建设单位办理勘察、设计直接发包备案时须提交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双方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单位办理监理、施工备案时须提交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
招投标监管部门核查发包人和承包人条件满足要求后在《备案表》上签字盖章,同时将工程发包相关信息录入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等。
三、创新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管方式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托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加强对直接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凡承包人有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承接任务处罚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不得作为直接发包工程的承包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检查执法力度,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和建筑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重点加强责任主体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行为监管,实行信用综合评价,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止肢解发包、挂靠、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行为的发生,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各方主体责任。
各地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管方式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