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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工

时间:2016-04-14 08:22 来源:未知 作者:gszjhj 点击: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http://www.hbza.gov.cn2016-4-6 0:00:00 鄂建办[2016]8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各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深入贯彻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http://www.hbza.gov.cn  2016-4-6 0:00:00
 

鄂建办[2016]8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各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重点整治“红顶中介”的通知》(鄂办发〔2015〕38号)精神,规范检测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本次核查对象为各级住建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
    二、核查内容
    (一)检测机构。各检测机构落实《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重点整治“红顶中介”的通知》(鄂办发〔2015〕38号)精神的情况。
    (二)检测人员。各检测机构人员名册及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包括缴费凭证和经社保部门盖章的参保人员明细表),有职称人员提交职称证书,有注册人员提交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印模。
    (三)检测项目。各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和检测资质证书副本。
    (四)办公场所。各检测机构办公、检测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包括房产证、土地证),如为租赁使用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三、时间安排
    (一)企业申报。各检测机构于2016年4月12日前将资质动态核查资料报所属市州住建部门。
    (二)市州报送。市州住建部门对所属各检测机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汇总,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本地区核查资料及汇总情况一并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联系人:鲁勇,电话:027-67120975)
    (三)公示、公告。省厅将对各检测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对资质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和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各级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治“红顶中介”的必要性、复杂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成立专班,领导挂帅。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要求,认真抓好本次动态核查工作。
    (二)认真核查,务求实效。各检测机构要按照要求,实事求是,据实填报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各级住建部门要明确具体责任人,严把材料审查关,确保按要求按时限将本地区核查材料如实上报。检测机构提供的所有证件和票据均为复印件,当地住建部门应对原件进行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审验章。检测机构的申报资料需装订成册,编辑材料目录。
    (三)强化监督、严肃纪律。各级住建部门要准确掌握有关政策,深入实际,扎实推进。要履行监管职责,强化责任追究,对资质核查工作推进不力的,将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从严处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


(责任编辑:gszj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