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集中建设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下称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提交工程参建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下称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特点、规模及管理工作实际,成立相应质量安全监督小组,制定监督计划书,告知监督程序、抽查内容和有关要求,并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抽查,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一、参建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主要抽查内容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按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2、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及时协调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3、不得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及时支付安全生产相关费用。 4、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场钢筋、水泥、砖等建筑材料、预制构配件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进行检测。 5、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规范质量行为、加强质量管理,组织各参建责任主体进行开工前安全技术交底,督促施工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并书面回复。 6、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组织各参建单位建立工程档案。 (二)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涉及勘察、设计方面问题提出处理措施和意见。 2、按照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基础验槽和工程验收。 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4、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应根据工程规模、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2、对进场材料、构配件等实行见证取样检测。 3、对重点部位、危大工程和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 4、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理。 5、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下发监理通知,并督促改正。 6、组织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和竣工预验收。 7、收集、整理监理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应根据工程规模、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存在模板支撑、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程序审批。 2、项目经理、现场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同时根据工程规模按规定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相关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3、按有关规范要求对进场材料、构配件等进行验收。 4、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方面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5、对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 6、收集、整理有关技术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7、认真排查治理施工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预警应急机制。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质量负责。应按有关标准对钢筋、水泥、砖等建筑材料、预制构配件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进行检测。 2、检测报告形成的程序及结论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应对每次抽查情况做好记录,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处置措施。 二、工程实体主要抽查内容 质量部分: (一)工程所用材料和构配件等,应按设计要求选用,有关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进场检验报告齐全。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检验报告齐全。 (二)基槽开挖宽度、深度、槽底土质符合勘察、设计要求。 (三)基础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四)地圈梁、构造柱、悬挑构件等现浇混凝土构件钢筋绑扎、混凝土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五)砖砌体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六)预制构件、门窗洞口过梁安装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七)屋面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八)门窗安装、建筑节能、水电安装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安全部分: (一)施工用电应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二)脚手架材料、构造、节点搭设符合规范要求。 (三)起重设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验收合格,取得使用登记证后投入施工使用。使用单位应加强设备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和维修保养。 (四)现场施工人员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系挂安全带情况。 (五)临边、洞口、通道口等安全防护符合标准要求。 (六)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情况。 施工过程中,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并做好相应记录。发现安全隐患或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处置措施。必要时可采用相关仪器、设备对工程结构质量等进行监督抽测。 三、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要求 (一)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2、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检查评估合格。 4、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合格。 5、工程技术、质量资料完整。 (二)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原则上以一个小区、片区为验收单元,验收时应查看每一栋工程施工质量。参加验收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三)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四)主管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存在严重施工质量问题的,责令停止验收,经整改复查通过后,再行组织验收。建设主管部门应做好验收监督记录。 (五)主管部门应建立工程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包括监督登记表及相关资料、监督抽查(抽测)记录,监督抽查发现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的处置通知书及整改回复,质量问题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资料,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等。 四、各级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省住建厅主要负责督查和指导工程所在地市、县(区)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督促各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同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对工程质量、生产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和指导。 市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督查和指导县(市、区)主管部门开展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以及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工程所在地县(市、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并定期向省、市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状况。各级主管部门应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所必要的工作经费。 (责任编辑:gszjh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