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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

时间:2013-03-15 19:42 来源:未知 作者:zzwzzw 点击: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及动态管理,强化工程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升安全生产技能,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大施工现场“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力度。各地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检查,认真核实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所持证件的真伪。对于有关人员不符合持证上岗要求的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人和企业的违法违规责任。要加大对“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及时将处罚结果逐级上报至省厅。省厅将对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相关网站公示,作为人员资格动态管理依据。
    二、规范“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管理工作。各地要进一步规范考试考核工作,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管理。各考核点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内容和时间开展考核工作,要从严核实考试人员身份,杜绝代考现象,要保存整理好考试人员的基本信息、申报信息、考试信息等档案。省厅将不定期巡查各地考核工作,发现存在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律停止该地区的考核资格。
    三、切实做好“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住建部建质【2004】59号、省厅鄂建办【2010】39号等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工作。“三类人员”必须通过省厅组织的相关考试,合格后方可延期,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每年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或安全培训不少于24学时;
    2、有效期满当年体检合格,且年龄不超过相关规定;
    3、有效期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两年内违章操作记录不超过2次;
    4、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各地要掌控本行政区域内即将到期的“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及时组织和督促相关单位组织其人员有序参加培训和考试。
    四、加强“三类人员”和特种人员变更和注销管理。各地考核管理机构要强化“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跟踪管理,严格审查本地企业的“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变更、注销条件,及时上报省厅进行变更和公示,保证人员信息准确。
    五、加强考核点建设。各地要加强对考核点的管理,督促各考核点要加强内部建设,健全考核工作制度,优化考核考试硬件条件,保证考核工作质量。还没有考核点的地区,要尽快设立自有考试点,短期内无法建立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到就近地区考核点考试。考核考试工作原则上按属地进行,考核机构跨地区开展考核工作的,必须征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责任编辑:gszj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