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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3-06-06 18:58 来源:未知 作者:gszjhj 点击: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建文[2006]2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建文[2006]2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建设厅
二○○六年三月一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湖北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检测机构资质审查中的具体工作。
市(州)、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只能用于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实验室是企业的质量控制核心,需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实验室资质。
第五条  检测机构的名称应体现检测机构的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收费标准中没有的项目,委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标准
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第八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当符合本细则附件二所规定的资质标准。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申请资料中签署意见后,向省建设厅申请。其中,依法取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检测机构,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第十条  检测机构在2005年11月1日前,已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各类检测资质证书,应当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要求,重新申请资质就位。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可分别或同时申请见证取样检测及专项检测中单项或多项检测资质,附件一中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各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具备的基本检测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合格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检测员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内审员的任命文件和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质量体系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第十三条  省建设厅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之日应为收到全部补正材料之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出具声明。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申请材料经省建设厅受理后,不得修改。省建设厅对附件材料中的复印件提出质疑,要求检测机构出具原件的,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原件。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申请材料应当内容齐全,手续完备。如出现数据不全、填报不规范或不真实、印鉴不全、字迹难以辨认等情况,初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省建设厅资质审批,是对检测机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自资质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样。证号由省建设厅统一编码。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省建设厅对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与审查等书面材料至少应当保存3年。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时,由省建设厅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延期,到期后资质自行作废,且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没有进行整改的;
(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三)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四)转包检测业务的;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七)编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资质后,如出现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事项,省建设厅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若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省建设厅政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审核人员签字、授权签字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的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检测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在原检测机构从业不满1年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上岗证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和颁发。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质量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站报告。
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外省已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到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须到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标准;
(三)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四)是否有伪造、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合法、公正、真实和准确;
(六)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七)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省建设厅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细则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八条  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检测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相关罚则进行处罚。
 
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颁发的有关文件,如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一: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序号 项目名称 检测方法 仪器设备 备注  
1 ★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浅层平板静载荷试验 千斤顶、钢梁、百分表    
★深层平板静载荷试验 千斤顶、钢梁、百分表  
★岩基载荷试验 千斤顶、钢梁、百分表  
★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 锚桩法或
堆载法
根据千斤顶、钢梁(桁架)的检测能力,此项检测划分三个等级 3000kN及以下 此级应具备3000kN检测设备  
5000kN及以下 此级应具3000kN5000kN两个等级检测设备  
2 ★桩的承载力检测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  
10000kN及以下 此级应具备3000kN、5000kN和10000kN三个等级的检测设备  
15000kN及以下 此级应具备3000kN、5000kN、10000kN和15000kN四个等级的检测设备  
 
锚桩法   15000kN以上 具备15000kN以上的反力装置  
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荷试验 千斤顶、钢梁、百分表    
单桩水平静载荷试验 千斤顶、钢梁、百分表    
带承台桩水平静载荷试验 千斤顶、钢梁、百分表    
高应变动力检测 重锤、拟合法软件、动测仪    
3 ★桩身完整性检测 ★低应变反射波法 动测仪    
声波透射法 声波检测仪    
钻芯法 钻芯机    
4 ★锚杆锁定力检测 ★土层锚杆抗拔试验 穿心千斤顶    
岩石锚杆抗拔试验 穿心千斤顶    
5 静力、动力触探检测   静力触探仪、动力触探仪    
 
注:“★”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专项资质必须开展的检测项目。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序号 项目名称 检测方法 主要仪器设备
1 ★混凝土强度检测 ★回弹法 回弹仪
超声-回弹综合法 超声波测试仪、回弹仪
★钻芯法 钻芯机、压力机
拔出法 抗拔仪
2 ★砂浆强度检测 ★回弹法 回弹仪
贯入法 贯入仪
推出法 推出仪
筒压法 压力机
射钉法 射钉枪
3 ★砌体强度检测 ★原位轴压法 原位压力机
扁顶法 扁式液压千斤顶
原位单剪法 千斤顶、压力表
原位单砖双剪法 原位剪切仪
4 ★钢筋保护层 ★无损检测法 钢筋保护层测定仪
破损检测法  
5 ★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 载荷试验法 荷载、百分表
6 ★后置埋件抗拔试验 抗拔试验 穿心千斤顶、百分表、应变仪
7 建筑物变形观测 沉降观测   精密水准仪
倾斜观测   经纬仪
 
 
注:“★”项为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专项资质必须开展的检测项目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序号 项目名称 检测方法 主要仪器设备
1 ★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动风压检测系统、平面内抗震系统
2 ★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紫外线老化箱、紫外线强度计、拉力试验机
3 硅酮结构胶剥离粘结性检测   拉力试验机
 
注:“★”项为建筑幕墙工程检测专项资质必须开展的检测项目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序号 项目名称 检测方法 主要仪器设备
1 ★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射线探伤 射线探伤机
★超声波探伤 超声波探伤仪
磁粉探伤 磁粉探伤仪
渗透探伤 渗透仪
2 ★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覆层测厚仪
3 ★钢结构节点 承载力   WE-1000型万能试验机
★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预拉力   轴力测试仪、扭矩测试仪
楔负载   WE-1000型万能试验机
扭矩系数   扭矩测试仪
抗滑移系数   WE-1000型万能试验机
承载力   WE-1000型万能试验机
4 ★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精密水准仪、经纬仪
5 钢材、钢铸件力学性能   WE-1000型万能试验机
 
 
注:“★”项为钢结构工程检测专项资质必须开展的检测项目
 

(五)建筑节能检测
序号 项目名称 检测方法 主要仪器设备
1 ★建筑外门、外窗气密性检测、保温性能检测   智能门窗物理性能检测仪
2 ★外墙外保温系统 耐侯性   耐侯性试验设备
抗风荷载性能   智能门窗物理性能检测仪
抗冲击性能   重物荷载
粘结强度   抗拔仪
导热系数   建筑门窗墙体传热系数检测设备
3 ★墙体材料导热系数 防护热箱法 建筑门窗墙体传热系数检测设备
4 ★屋面、楼地面、分户墙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含水率、强度)   导热系数测定仪
5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现场) 热流计法 热流计
防护热箱法 建筑门窗墙体传热系数检测设备
 
注:“★”项为建筑节能检测专项资质必须开展的检测项目
 
 
(六)室内环境检测
序号 项目名称 检测方法 主要仪器设备
1 ★室内环境污染物 ★氡 现场检测 测氡仪
★甲醛 现场检测 甲醛测定仪
★氨 分光光度法 分光光度计
★苯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仪
★总挥发性氡机化合物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仪
2 建筑材料、装修材料 放射性指标 Γ谱分析法 低本底多道Γ能谱仪
甲醛含量 环境仓法 环境仓
穿孔法 分光光度计、干燥箱
干燥器法 分光光度计、干燥箱
TVOC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仪
3 土壤中氡浓度 现场检测 测氡仪
 
 
注:“★”项为室内环境检测专项资质必须开展的检测项目

(七)设备安装工程检测
序号 项目名称 检测方法 主要仪器设备
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水压试验) 现场测试 水压试压泵
2 ★建筑电气工程(绝缘电阻、接地电阻) 现场测试 绝缘电阻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
3 通风与空调工程 温度、湿度   温度计、湿度计
风压 微压计
风量 风速仪
风速 风速仪
流量 流量计
噪音 声强计
水压 试压泵
 
 
注:“★”项为设备安装工程检测专项资质必须开展的检测项目
 
 
(八)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
序号 项目名称 检测方法 主要仪器设备
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   智能化系统测试仪
2 综合布线系统检测   智能化系统测试仪
3 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   智能化系统测试仪
 
 

二、见证取样检测
序号 项目名称 检测方法 主要仪器设备
1 ★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细度   负压筛、天平、养护箱、抗折仪、恒速压力机、标准养护室(箱)
★安定性 试饼法
★雷氏夹法
★凝结时间  
★强度
2 ★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屈服强度   万能试验机(300kN、600kN、1000kN各一台)
抗拉强度
伸长率
弯曲
反复弯曲
3 ★砂常规检验 颗粒级配   烘箱、试验筛、天平
密度
含泥量
泥块含量
含水率
4 ★石常规检验 颗粒级配   烘箱、试验筛、天平、压力试验机
密度
含泥量
泥块含量
含水率
针片状含量
压碎指标
5 混凝土 ★立方体抗压强度   压力机
★配合比试配:稠度、凝结时间、泌水与压力泌水、表观密度 搅拌机、维勃稠度仪、贯入阻力仪、压力泌水仪、振实台、标准养护室(自动温湿度控制)
含气量 含气量测定仪
抗冻性能 冷冻箱
抗渗性能 抗渗仪
收缩 收缩仪
受压徐变、碳化、锈蚀、抗压疲劳强度 徐变仪、碳化箱、疲劳试验机
6 ★砂浆强度、配合比检验   压力机、砂浆搅拌机、分层度测定仪、标准养护室
7 ★土工 含水率 含水率试验 环刀、烘箱、天平(0.01g)
密度 环刀法 环刀、天平(0.1g)
灌砂法 密度测定仪、天平
灌水法 台秤
最大干密度、最优含水率 击实试验 击实仪
8 混凝土掺加剂 减水率   胶砂搅拌机、压力机、搅拌机、振实台、坍落度筒、含气量测定仪、贯入阻力仪、标准养护室
泌水率比
含气量
凝结时间差
抗压强度比
9 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10 沥青 针入度、延度、软化点   针入度仪、延度仪、软化点测定仪
沥青混合料 马歇尔稳定度、抗压强度、配合比设计   压力机、马歇尔稳定度仪、沥青混合搅拌机
★     防水卷材 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低温弯折性、抗渗透性   拉力机、柔度弯曲器、不透水仪
11 ★墙体材料(强度)   压力机
12 路面弯沉   弯沉仪
13 建筑装饰材料技术性能检测 陶瓷砖   压力机、沸煮箱、烘箱、耐磨仪
涂料
玻璃
石材
 
 
注:“★”项为申请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必须开展的检测项目。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实验室
序号 项目名称 检测方法 主要仪器设备
1 ★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细度   负压筛、天平、养护箱、抗折仪、恒速压力机、标准养护室(箱)
★安定性 试饼法
★雷氏夹法
★凝结时间  
★强度
2 ★砂常规检验 颗粒级配   烘箱、试验筛、天平
密度
含泥量
泥块含量
含水率
3 ★石常规检验 颗粒级配   烘箱、试验筛、天平、压力试验机
密度
含泥量
泥块含量
含水率
针片状含量
压碎指标
4 混凝土强度、配合比检验   压力机、搅拌机、振实台、标准养护室(自动温湿度控制)
5 砂浆强度、配合比检验   压力机、搅拌机、标准养护室
6 混凝土掺加剂   软练设备一套、分析天平
7 沥青、沥青混合料   沥青性能设备一套
 
 

附件二: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检测机构法人代表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以上职称;
(二)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同时申请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80万元。
(三)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四)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持有相关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可不少于6人;
(五)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五)建筑节能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节能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六)室内环境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室内环境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七)设备安装工程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设备安装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八)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四、企业实验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二)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三)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责任编辑:gszjhj)